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问题解答
4月8日上午,税收管理一处同纳税服务中心在青岛地税网站举办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政策网上答疑活动,就网友提问在线解答。两小时内网友访问人数1148人,提出问题392个,现场解答160个,事后解答232个。针对网友提出的普遍性问题,现归纳解答如下:
问题一、对单位和个人租赁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如何办理房产税事宜? 对单位和个人租赁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不进行房产税申报,但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租赁房产的合同、租金、面积、租赁发票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提报。凡是租金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地税机关可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核定出租人应纳税额。目前,我局的房产税管理软件正在开发中,待软件开发完毕后,将要求房产的承租方提供承租房产资料,具体提报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问题二:对无租使用的房产如何办理房产税事宜?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1998]第9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座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无租使用房产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无租使用房产证明、核定征收房产税基本情况表等资料,由房屋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房产税。 问题三:对租赁土地的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租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由实际使用人(承租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非集体土地的,承租方不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但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租赁土地的合同、租金、面积、租赁发票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提报。目前,我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软件正在开发中,待软件开发完毕后,将要求土地的承租方提供土地资料,具体提报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问题四:关于承租人转租的房产如何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 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出租房产申报。 问题五、企业出租房产改为季度申报,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函[2008]6号)的规定,企业出租房产按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上季度的房产税,即4月、7月、10月、1月的15日前,分别申报缴纳所属期为一、二、三、四季度的房产税。对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到房产座落地的地税局代开发票的,按收取的租金一次申报缴纳房产税。 问题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房产原值填全额还是1/4? 网上申报表的填写具体请参考房产税网上申报操作说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远程申报网站),手工申报的填写请参考申报表的填表说明。房产原值应填写房产原值全额。 问题七:如果买下写字楼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对于使用共有使用权面积上的多层建筑,房地产权证上没有标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拥有写字楼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对于上述数据无法取得的,可暂按房产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单位税额/写字楼总层数计算,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问题八:购置土地后再建房产,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土地价值? 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若按照你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价值,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土地价值。 问题九:如何缴纳2008年车船税? 1、投保交强险车辆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我市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和网上申报不再受理投保交强险车辆2008年车船税的日常申报。 2、不需投保交强险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在会计年度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补缴2007年车船税和2007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须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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